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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-06-16
项目用地 - [前期建设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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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天之下,莫非王土。呵呵,这句话一般在电视剧里是经常的听到,那现在是现代的社会主义社会了,这个土地的性质是不是有所变化了呢?而且无论什么建设项目要实施,总得占地而建的吧,“皮之不存,毛将焉附”嘛。如果不幸点入此博的朋友们对我提的这几个问题有点兴趣的话,就不要客气的点下面的“阅读全文”吧,呵呵。
关于土地的划分暂时的分为以下三类,国有土地、集体所有土地、和个人土地。这是我个人的想法,只是为了好说明情况而已。如果要进行一个项目的建设,需要使用土地的,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。也就是说项目建设要用像个人的、村集体土地的时候,就必须要把这些土地转换成国有土地,不然的话就会被视为非法。所以政府才是最大的赢家,是唯一的、合法的买家和卖家。如果和政府关系好的,在黄金地段能搞一大块地,说不想发都难啊,呵呵。
一个项目的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,就先要完成土地的征用,然后政府再以出让和划拔的方式给需要用地的单位和团体或个人。土地的出让和划拔也形成了土地的一级市场,其卖主完全是国家,所以政府靠卖地以发家发展经济的也不乏其事,出让和划拔的区分,笼统的说法可以是,出让就是得到土地要出钱,划拔就是土地可以无偿的使用。当然这里要指的一点是,无论是出让还是划拔,国家转的都是土地的使用权,至于土地的所有权都是国家所有的。我们必竟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嘛。“王土”嘛,呵呵,不过这个王现在指的是国家。
接下来讲讲项目的供地,这个行政主管部门就是国土局了,也就是所说的土地庙了,呵呵,这个名词还是我在出租车上听说的。过程就是相关供地手续的办理,完结是以颁发的土地证为准了。以此,我讲个案例,是我以前做过的一个固废项目,当时的土地归属情况是这样子的,土地的使用权是属于一个指挥部的,而做这个固废项目的业主单位,以交纳租金的方式,向指挥部交纳租金用一定年限的地,且不说国家是以划拔的形式还是其它的形式给指挥部的,如果是以划拔的形式的话,是不许再以收别人的钱再把土地转让给其它人,这样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。这个固废项目的立项、环评、规划等一切的相关手续都是以业主单位的名义去办理的,然而在办理相关的土地的供地手续时,土地是归属指挥部的,也就是说,只能向指挥部进行供地,这样一来的话,前面所办理的相关手续都是以指挥部的名义办理才是正确的,这就会碰到的一个严重的问题,所以对于这种租地建设的手续办理,还是没有一个很明确的思路。
在进行项目BOT模式建设的过程中,在土地这个环节上也会有或多或少的问题。BOT模式关于土地这块,有两种方式来提供的,一种是当地政府下面的一个执行部门,也就是负责和我们談判的部门,项目的建设用地会划拔到他们的名下,他们再以无偿的方式提供给业主方使用,这样子的话,业主方是不需要对土地这块再出钱了。另一种情况是土地出让给业主方使用,业主方要支付出让费。对后一种方式在办理前期相关手续时是比较简便的,因为土地是出让给业主方的,前期的手续和土地的手续是不会冲突的,像我们的临海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的供地就是以出让的方式获得的。而前一种情况的土地是归属政府部门的,在办理前期相关手续时会发生和上述类似的情况,在办理临江垃圾电厂的时候就属于这类。这类的方法可以完全以政府的名义去办理,或采用一种变通的方法,前期的立项可以业主的名义办理,土地这块用以政府的名义办理,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,用双名制的办法。当然这只是一种变通的方法,没用一定的法定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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